新旅游法出台相关问题
律师您好:
近期,全国各地屡次发生个别游客在文物上刻字、在景区有不文明行为的问题。对此,旅行社表示很为难,还有可能出现更严重问题,导致旅行社损失,我公司系一家旅行社,面对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
典泽律师回复: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而对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中所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贵司作为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给贵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旅游者要求赔偿。
律师您好:
《旅游法》中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且导游强索小费将受处罚。那么在境外游中一些地方是要付小费的,如何处理?
典泽律师回复: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贵司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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