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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执行主任包春丽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采访,针对公积金套现进行了法律解析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24    阅读次数:1870

我所执行主任包春丽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采访,针对公积金套现进行了法律解析

近期,我所执行主任包春丽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采访,针对公积金套现进行了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了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外,相关部门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精神,使用虚假文件套取住房公积金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即使没有伪造证件等情况,只要为牟利而协助他人以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经营业务的,同样是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包春丽律师通过本次采访,提醒广大市民“骗取公积金系不法行为,公积金管理机关不仅有依法要求参与共同骗取行为的个人与中介公司依法退回全部款项的责任,中介公司收取的手续费用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将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参与骗取公积金行为的人员,还将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度,并在以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请广大市民通过合法程序提取公积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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