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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分析意见书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2-09-25    阅读次数:5914

法律咨询分析意见书
(2011)内典分意字第101号
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事务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贵公司委托就其与XXXXX一事进行法律咨询分析。本法律咨询分析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口头陈述为限出具,该意见仅为贵公司分析论证及作出决策前提供参考意见,在最终决策时建议贵公司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及基于法律分析基础的变化应慎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以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一、基本事实
   X年X月X日贵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XX公司从X年X月开始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X年X月X日XX公司签收了贵公司的律师函,同时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保证于X年X月X日前处理好,还款XXXX元。X 年X月X日因其未还款贵公司再次书面通知XX公司要求还款。现公司已无人,车辆被非法抵押。
二、提供材料
1、X年X月X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首页;
2、X年X月X日签订的《买卖合同》首页;
3、X年X月X日XXX律师事务所签发的律师函;
4、XX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
5、X年X月X日贵再次书面通知XX公司要求还款的书面通知。
三、委托要求
如何找到人,如何找到车,如何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四、法律分析
基于X年X月X日贵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
基于X年X月X日XX公司签收了贵公司的律师函,同时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保证于X年X月X日前处理好,还款XXXX元。
基于以上事实,说明XX公司与贵公司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从民事角度分析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第94、107条法律规定,协议相对方享有解除权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从刑事角度分析XX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杳无音讯,财产也被恶意转移的逃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五、建议及解决措施
(一)刑事报案

尚 典 明 理    博 法 泽 众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71号银都大厦B座915室
电话:0471-6695052   6695059  传真:0471-6695053
邮箱:nmdianzelawyer@126.com  网址:www.dianze.com
邮编:010020
 
基于XX公司于X年X月开始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至今,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该车辆被非法抵押或恶意转移无法找到该车辆等具体情况;XX公司擅自拆除定位装置。XX公司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贵公司可以选择向犯罪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行为结果地)或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解决。通过公安立案侦查找到人、找到车、固定证据、甚至偿还欠款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通过非诉讼程序寻找债务人XX公司的到期债权人及其资产
建议贵公司由原清欠组或新组建2-3人清欠组可通过以下非诉讼程序,寻找。同时应调查、收集XX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为保全,固化财产做准备工作:
1)通过其业务合作单位及之前的施工工地了解情况;
2)通过其资产登记单位了解情况,如房产局、车管所、工商局等;
3)通过XX公司的债权人了解人、财、物等情况。
(三)在有建议(一)、(二)成果或有利用价值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先财产保全后诉讼的方式或向XX公司的到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来主张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尚 典 明 理    博 法 泽 众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71号银都大厦B座915室
电话:0471-6695052   6695059  传真:0471-6695053
邮箱:nmdianzelawyer@126.com  网址:www.dianze.com
邮编:010020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声明:
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咨询意见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该意见为我所律师在贵公司提供部分材料和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发表的看法和意见,不能排除贵公司提供材料及法律咨询意见的局限性。因此,该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贵公司对该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并决定是否参考之权利。
                                                
                                    承办律师:XX、XXX                                   X 年X 月X日
附: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X X律师 xxxx-xxxxxxx(办)xxxxxxxxxxx
XXX律师 xxxx-xxxxxxx(办)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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