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咨询、呼和浩特律师

2007年度典型案例续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3-13    阅读次数:1693

3.侵占公共楼道·物权法

   ■案情■

  王华与李爱(均为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20068月,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王华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多次解决此事,李爱拒不配合。
  2007年物权法生效后,王华将李爱告上法院。王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住宅的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因此,请求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李爱辩称,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爱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既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也直接妨碍了王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点评
  物权法实施之后,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诉到法院,成为实施物权法之后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民事纠纷案件。据我观察,诉讼到法院的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大多数是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争议。
  本案例倒不是特别疑难的案件,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的就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在这里要告诉各位业主的是,凡是小区中的公共空间,尽管有些是在自己的门前,并且其他业主一般不会使用,但它的性质也是共有部分,自己也不得占用。须知,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的实际权利范围,仅仅及于自己住宅单元的最后粉刷表层,至于房门,房门门框之外侧边缘,就是自己的权利界限。超出就是侵权!

4.开瓶服务费·败诉

 ■案情■

  2006年9月某日晚,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自带了一瓶白酒在进餐时饮用。结账时,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就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因此作出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点评
  京城开瓶服务费案判决的意义重大,影响重大。但观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尽管都是判决返还100元开瓶费,但判决理由并不相同。
  一审判决认为,饭店收取开瓶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二审判决则认为饭店没有事前明示,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另外的不同是,一审判决理由针对的是普遍性问题,而二审判决针对的是个别问题。因此,从意义上说,尽管都是判决王某胜诉,但一审判决的意义显然高于二审判决。如果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理由放在二审判决理由中,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就会更加重要。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中级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考虑,这就是开瓶服务费的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如果就是一个简单的违反“消法”和不当得利的理由,就宣布所有的开瓶服务费都是一律违法,也可能存在问题,因此,终审判决的斟酌显得更慎重一些。
  不过,我认为倒不一定要就事论事,对于开瓶服务费的问题,还是要有一个普遍的规定,但那不是法院的职责。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