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网络维权·艰难
■案情■
詹启智2004年10月成立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业务。其做法通常是先向作者买断文章的版权,然后起诉那些转载了这些文章的网站,三年的时间里,詹启智将300家网站告上法庭,这其中包括南昌的20余家网站。他也因此被人戏称为“网络王海”,而网络界则“谈詹色变”。
2007年3月,三面向公司将华夏营销网公司和江西聚合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三面向公司”刊登的文章是其已经买断版权的文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318200元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虽然詹启智通过买断版权的形式与文章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而且进行了公证,但并不代表文章的原作者所签的姓名是否真实,其所列举的作者没有一个愿意站出来为他作证的。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詹启智起诉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华夏”所转载的文章侵害了詹所在公司的利益。因此驳回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
据报道,与被告单位有关联的一位人士在谈到法院的判决时,为其击败詹启智,自己避免侵权责任显得很高兴。
〉〉〉点评
对于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我不持反对意见,因为是证据问题,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是,我们看到的是,这个案件所反映的网络公司侵害作者著作权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网络正在由于自己侵权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意外获得胜诉而在偷着乐!我们都能够看到,大量的网站每天都在侵害绝大多数作者的著作权。以我而言,我的文章在数百家甚至上千家的网站上看到,可是我直至今天也没有收到任何一个网站给过我一分钱的稿费。我看詹启智站出来为作者维权,不管他的动机是为作者维护权利,还是通过此举创收,都可以不论,理由是他在客观上确实是在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且为制裁侵权行为而斗争。我支持他!而现在的判决结果却是,著作权没有得到保护,反而侵权的网站在沾沾自喜,偷着乐个不停!同样的案件,判决如果能够获得与此相反的结果,我觉得那才是一个好的判决。现在的这个判决不是!
10.博客侵权·公开
■案情■
陶女士与丈夫李某均在某县工作,于1998年相识相恋。李某考上研究生后,在读研的第一个学期与陶女士订了婚,毕业后在杭州找了工作。二人结婚后,在杭州按揭买了房,成为“周末夫妻”。2005年年末,有人向陶女士告知,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了,写博客的是杭州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
陶女士在起诉中称,胡某从2005年2月28日起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99篇,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自己进行诽谤,并将自己个人及其丈夫的隐私和秘密予以公开,丑化自己的人格,使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丈夫有外遇,文中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污蔑、贬低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胡某停止对自己的名誉权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胡某一概否认陶女士所指《感情记录》为自己所写,并称自己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况且日志文章中所提及的人物也非真人真事,文章本身大多数涉及的是李某而并非陶女士,故对陶女士不构成侵权。
本案至今没有判决,但李某却于2007年3月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由,将陶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2007年3月22日,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点评
我关注这个案件,并不是由于这个案件而引起的这个离婚案件,而是那个博客侵权的案件。尽管其没有判决结案,但这个案件才是更有意义的。现在有很多人都说,博客也就是自己的日记,在自己的日记中表达自己对某人或者某事的看法,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不能追究写博客的人的侵权责任。这实在是一个误解。
博客和日记是有严格的区别的。日记属于思想空间,属于思想的范畴。不仅是今天在日记中写自己对他人的评论不构成侵权,就连在“文革”中在日记里写对现实不满的话被打成反革命的人,在拨乱反正中都被纠正平反,就是因为日记记载的是思想而不是行为。可是,博客不是思想,因为博客是在网络上公布的,是公开给人看的,即使是自己不具有想给别人看的想法,但是也能够被人看到博客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博客中写的东西即使是有损于他人的名誉和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也不构成侵权。认定博客侵权,跟其他媒体侵权没有两样,每一个博客写手对此应千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