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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宁森汽车纠纷案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4-12    阅读次数:2788

人们用天平来形容法律,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但法律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有时严格依法判案也会造成不公正,这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
    1960年,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审理了亨宁森夫妇诉布洛木菲尔德汽车公司汽车合同纠纷案。原告亨宁森夫妇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与汽车公司签定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汽车公司的责任限于更换有瑕疵的零件,其它一切概不负责。一个周末,亨宁森夫妇应邀去朋友家做客,就在快要到朋友家的时候,汽车因零部件的毛病突然失控,撞向路边的一个广告标志,汽车没有多大的损失,但亨宁森受伤,花掉的医药费等于亨宁森一年的工资。亨宁森夫妇想到汽车刚买没多长时间,就发生事故,认为汽车公司负有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医药费和其它费用。
    在法庭上,布洛木菲尔德汽车公司颇为沉着地把购买汽车的合同拿出来,合同写得很清楚:汽车公司的责任限于更换有瑕疵的零件,其它一切概不负责。汽车公司声称,可以向亨宁森夫妇表示道义上的歉意和慰问,但是赔偿问题只能依据合同来办。亨宁森夫妇知道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咽不下这口气,想要法院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法院最终判决亨宁森夫妇胜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契约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一成不变的原则,在美国这样的社会中,生产人们广泛必需的、复杂的、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如汽车)的工厂(公司),对其产品的构造、宣传和销售都负有特殊的责任。法院不能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作不公平的不公正的工具使用,法院拒绝帮助执行那种一方不公正的利用他方在经济上的必需而进行的“交易”。据此,法院判决布洛木菲尔德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假设在亨宁森案件中,法官对汽车制造商对他们的用户负有特别责任的原则未作任何考虑,或者,未能考虑法院力求保护那些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人们的原则,而是仅仅援引合同的规定作出判决。那么,亨宁森夫妇是无法胜诉的。   
    在审判过程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规则,还有原则,法律原则是专门关涉个人权利的,当完全适用法律规定会导致不公正时,运用公正原则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法律的目的不是法律本身,公正作为法律的目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这一原则便是超越法律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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