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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06-30    阅读次数:2725

    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于如下法条: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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