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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6-06    阅读次数:3871

         国家工商总局:僵尸企业将吊销执照,股东财产保安全,必读!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时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四)强化协同,完善街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宜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有关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互联网金融下常见的法律问题

    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P2P 贷款、众筹、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如佣金宝,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另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下面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二)P2P 网络贷款 
    P2P 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 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 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 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 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 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 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 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2013 年,P2P 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 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 网贷平台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情况之后会做详细分析。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 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 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 多家。至2013 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 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 万亿元。移动支付将掀起第三方支付的第二波浪潮,2013 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197.4 亿。 
   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工商登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部署推动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以促改革调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把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促进了新设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增长,更大激发了企业活力。简政放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
一、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探索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加快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二、支持去产能过程中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为他们从事经营或注册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便捷服务,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促进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四、营造公平经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正常规律。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要大幅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程序,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会议认为,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立足以改革促发展,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央企“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解读: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商事制度改革再加码,“三证合一”将变“五证合一”。专家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将这项改革进一步推进,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
温馨注解:
所谓“五证合一”,就是在过去实施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基础上,整合加入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五证合一”申请表,向“工商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严防民事虚假诉讼

2016年0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见民商事诉讼案件频发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意见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高度重视预防虚假诉讼,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虚假案件的多发,与制度的规范不周有关。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给当事人以警醒,同时让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权威。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就如何防止错案疑案关注度较高,忽略了民事中以虚假诉讼为代表的一系列不诚信诉讼,导致当事人滥诉,社会诚信失范,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审判秩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挑战司法公信和底线。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均以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权益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近几年以来,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主要表现有为争取有利管辖,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庭审中滥用反诉权、回避申请权、异议权等,故意拖延诉讼;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假调解等虚假诉讼方式,转移财产或设立债务;滥用申请再审权,不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或抗诉,干扰执行程序进行等。这些行为不仅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行使。
虚假案件的多发,与制度的规范不周有关。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给当事人以警醒,同时让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坚守法律信仰,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的社会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要通过践行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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