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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指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2-05    阅读次数:1863

 
                           ——浅谈遗嘱公证执业风险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持续增长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在与公证处交流业务时,大家几乎都对遗嘱公证的高风险持有共同的认识,公证机构被投诉的重点一直是遗嘱公证。因此有的公证处甚至出现了遗嘱公证不予办理的现象。从以上种种足以管窥遗嘱公证风险之高。如何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呢?本文从遗嘱办理前后的一些细微之处谈谈风险的防范问题。
一、遗嘱公证法律风险特性及其成因
目前遗嘱公证风险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多风险点的复合性,利害关系人的众多性;纠纷多样性;风险潜伏的长期性;纠纷中公证处、权利各方利益的多角度性;证据效力认定的倒推性;案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财产价值趋高性。
从对遗嘱投诉的主体来看,提出投诉请求的大部分为遗嘱受益人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因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认为遗嘱人申办公证时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其中又以遗嘱人神志不清为最;2、认为公证处的办证程序有问题;3、认为遗嘱人无权处分所涉及财产(如系投诉人支付价款而登记在遗嘱人名下);4、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有错别字的,日期不一致的(甚至有出证日期错误的写成在遗嘱日期之前的),签名、指印不规范或仅加盖有小私章的;5、没有声像资料的等等。
从对遗嘱投诉发生的时间来看,基本上都是在遗嘱人去世后发生。但一件遗嘱从成立到生效再到投诉,有的跨度能有十几二十年时间,以往的操作流程与现在的办证模式有如天壤之别,所以,所有的遗嘱投诉或多或少又必然面临以此时的法律理念和相关规定来审查彼时的案件,此谓法律风险。
如果公证遗嘱被依法撤销,则公证机构可能面临着巨额的赔偿,对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也将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财产状况、家庭信息等情况要充分的了解,严格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从而使得公证遗嘱无懈可击,确保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公证机构自身的执业风险。
二、风险防范指引
(一)遗嘱人审查重点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对遗嘱人应对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进行审查:
1、遗嘱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冒充遗嘱人身份冒立遗嘱处分财产
公证人员应严格审核遗嘱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对于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可以通过二代证识别仪核实证件的真伪。对于第一代公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可以通过相关的途径来核实真伪。如一代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门的网络系统来核实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有疑义的证件,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前往发证机关核实身份证件。
2、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关系到遗嘱是否有效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公证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通过与遗嘱人的交流,了解其基本的精神状况,认真观察遗嘱人行为、举止,判断其行为能力有无异常。对于某些特殊的遗嘱人,应当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了解其精神状况或要求其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精神健康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存入公证卷宗。
3、设立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人员应通过与遗嘱人的谈话,确认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是否受到他人的胁迫、欺骗等情况,如有则应当终止公证。
4、遗嘱的内容是否详尽,是否能充分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机构现在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人绝大部分为年龄较大的当事人,且文化程度不高,自书遗嘱有一定的困难,一般均要求公证人员根据他们所述的情况代书一份遗嘱。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当事人,公证人员应尽量要求其自书一份遗嘱,由遗嘱人签名后存入卷宗。因为自书遗嘱为遗嘱人本人书写,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使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方面的过错被撤销,自书遗嘱不会因为公证程序的过错而影响到其实体效力。在确认其自书遗嘱的效力后,遗产处理仍将按照自书遗嘱来执行,这样有利于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减轻了赔偿责任。必须代书的,遗嘱人及公证人员均应在代书稿上签名,公证人员所代书的遗嘱应以遗嘱人的语言来代书,切不可以第三人称代书遗嘱,否则公证遗嘱生效后,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能产生疑义。遗嘱中应写明是何原因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为什么不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原因,以防范遗嘱生效后,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提出疑义。遗嘱中还应尽量写明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如其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存状况,有过几次婚姻等。这些内容虽不会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但这些信息为将来遗嘱生效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因为被继承人所述信息的可信度通常要大于继承人所述的信息,这样就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公证人员提供了一份反映被继承人家庭信息的真实度和可信度非常大的证据,可以大大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
(二)程序严禁,审慎审查
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应严格遵照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办理,如遗嘱人亲自办理,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遗嘱采用打印形式等等基本要求。在严格遵守基本程序办理遗嘱公证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谈话笔录和录音录像来固定相关证据,以防遗嘱生效发生纠纷时,证明公证人员履行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1、谈话笔录的制作
谈话笔录是公证人员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审查义务,防范执业风险最为有效的证明。但是一份内容不完善或有瑕疵的谈话笔录也很有可能是公证书被撤销的依据。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对遗嘱人的谈话内容、谈话技巧要有一个总体上的思路。谈话笔录的制作要尽量详细。
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外出上门承办公证遗嘱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首先记录是如何与立遗嘱人进行联系的。例如:承办公证员外出上门办证前,是当事人通过电话与公证机构进行联系的?还是通过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来公证机构传达立遗嘱人的意愿等形式进行联系的?应当记录存档。对于年龄较大遗嘱人,问明其来意后,可以不必立即询问其设立遗嘱的相关内容,可以与其拉拉家常,询问其日常生活的情况,如平时有何爱好、出门坐何公共汽车、国内外最近有哪些重大事件,通过这些询问基本可以判定在你面前的这位遗嘱人是否具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接下来应当重点询问以下信息:(1)是否需要公证人员回避;(2)遗嘱人家庭状况,了解其家庭成员情况、婚姻情况,共同生活人员的情况,何人照料其日常起居;(3)设立遗嘱处分财产的来源情况,有无设定担保,所有权是否收到限制;(4)有无需要其抚养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并告知其叙述不实的法律后果;(5)指定何人继承遗产,并询问原因,为何不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原因,以防止日后其他继承人质疑;(6)所设立遗嘱是否是自愿的行为,有无到胁迫、蒙蔽的情况。是否指定执行人,以前是否立有公证遗嘱;(7)公证遗嘱的特殊效力及撤销(明示撤销、默示撤销)、变更方式。笔录中还应告知遗嘱人对所设立的遗嘱应当保密,否则其他继承人知晓后,容易造成家庭内部矛盾,影响其家庭和睦。在实践中,有的物权登记部门仅凭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和公证遗嘱就给予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公证人员可以在公证证词后附注告知:“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遗嘱,本公证书不作为过户凭证。”从而将公证机构的风险降到最低。
2、录音录像的运用
在实务中,如有条件可以对所有遗嘱公证都进行录音录像,能录像的尽量不用录音,因为录像更能直观的反映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客观状况,而录音则需要辅助证据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在遗嘱公证中,办理过程不宜全部录像,因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疏忽造成程序上的过错,也可能由于录像中的一句口误造成公证遗嘱的效力被否定。录像的内容应当做到少而精,只要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原因和内容、遗嘱人签署遗嘱的状况,这份录像就是一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有力的证据。录像应在封闭的房间中进行,开始后公证人员可以将办理公证的房间进行全景拍摄,以反映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场人员状况,没有其他第三人在场。
3、妥善保管声像资料
录音、录像虽不是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但遇投诉时,在保护公证处方面发挥的作用却是最大的,在需要以声像资料进行自证时,往往公证处已到了没有退路的艰难时刻。所以,在办理公证后,一定要检查(回放)声像资料能否正常播放,是否有卡、顿或没有声音的情况。磁带、光盘因其物理特性,都有特殊的保管要求,各公证处的档案管理人员就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而相比之下,硬盘的备份保管应该也是较好的方法之一。
结语
细节决定成败,公证员要从每个细微环节注意公证质量的提高,要全方位防控漏洞的产生,现在无论是从法制环境、价值取向还是道德约束角度考量,公证处都不可有丝毫懈怠,因为每个当事人背后都会有一群法律专家在为其提供帮助,任何一个小瑕疵都会成为对方全力发动攻击的着力点,还会有因为有新闻价值,而被媒体关注。因此,对于遗嘱公证,要有“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的眼力,也要有决痈溃疽的决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掩恶而扬善,公证质量的提高就是要从点点滴滴积累而起,公证风险的预防就是从细微之处杜绝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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