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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泽建言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6-08    阅读次数:1858

民间借贷五宗罪——刀尖上跳舞
 
 
小编引言:
        
本期典泽建言小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并结合执业中接触的相关案例,特意为大家整理、归纳、汇总有关“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行文上本期转换视角,舍弃原法律咨询意见书形式,采用咨询答疑并穿插小案例的形式就读者所提问题出具针对性建言、献策,以期让更多读者能直观、清晰的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并对症下药。
 
问题一、蹊跷的现金借款
现象:办理的多起借贷纠纷案中,小编发现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于大额款项的借贷交易,通常仅有一张行文诸如“今借到张X现金X千万”借款人:李XX字样的简单借条。有的甚至连年月日都没有写。
案例: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归还50万元借款。对于借款交付之事实,张某陈述最初以现金形式把人民币50万元交给了李某。但如此大金额的现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等在整个庭审中却前后叙述不一致:显然漏洞百出。最终,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解析:因民间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即借贷双方除了有借贷合意外,出借方还需证明有履行行为,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出借方对这笔现金的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不能作合理陈述,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建言:对于大额价款,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借款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细化借款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各自首付款账户,届时如发生纠纷,因银行转账有凭证,即可有据可查。如现金交付,务必要求收款人(借款人)收款后出具收条。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于出借方,最好记下现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必要时,可让借款人签字确认。
    问题二:游走在合法与非法边缘的利息
  现象:很多读者问到借条只有借款金额并未约定利息,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赔偿?
案例:2010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某借款10万元给王某,约定3个月后归还,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李某几经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解析:《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如为书面约定利息,则事后主张借期利息难或支持。但注意:虽然上述案例所涉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难获支持,但是出借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或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予支持。
建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可能对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做出约定。但对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债务人自愿给付的除外。
    延伸:小编这里为大家针对利息约定问题进行下述温馨提示
1、利息约定要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当事人对借款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下简称4倍利率),高出部分不予保护。
2、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均明确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本金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确定”。
3、利滚利(复利不受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问题三:难以割舍的爱——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存?
现象:办案过程接触的形形色色借条中,不乏有条款设计周密者,诸如除约定借期内利率外,又约定如逾期还款,则每逾期一日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欠款总额2%的违约金之表述。该约定给借款人以强制,使之违约成本加大。然而,类似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能否同时获得支持,还是要忍痛割爱,择一行使?实践中对于此如何处理呢?因篇幅有限,针对上述问题小编对此直接进行解答:
解析: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规定,浙江高院、上海高院等对此已出台解释予以规定,此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针对此问题已作出细化规定即:民间借贷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借款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4倍利率。
建言:签署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问题四:本金与利息之争
     现象:借款合同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对于借款人偿还的款项性质约定不明,如何认定问题?
     解析:《最高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对该款属于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应推定先偿还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
建言:还本还息要注明,莫怕麻烦留隐患。利息约定要适当,借期、逾期要分清;只要不超规定限,罚违二金均可得。
问题五:“忘记”时效酿苦果
现象:对于注明还款期的借款,借款期满,借款人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款;出借人也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风险: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极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案例:赵某借款2万给朱某做生意,不料朱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后逃之夭夭。赵某曾考虑,朱某也许以后一有钱就会还,因此一直拖着,直到在借款到期两年多后,才最终到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
建言: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在此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
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
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综上,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一份完整、规范的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且确保大小写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约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规避考虑操作);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于采用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的担保人务必办理抵押登记,切记仅扣留房产证,该行为并不必然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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