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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6-12    阅读次数:1940

惹是生非的异议期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案情简介】
A公司自2009年开始陆续向B公司提供PVC管材、胶圈等货物,双方以签订合同、发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在合作期间A公司一直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断出现逾期付款行为,截止2012年1月20日共拖欠A公司货款300万元,严重影响到A公司的正常产生、经营活动。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返还本金300万元、利息损失50万元。
【律师代理】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志忠、苏德律师担任A公司一审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通过对现有材料进行论证后,据实选择B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起诉。
【争议焦点】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提供的PVC管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庭审交锋】
 庭审中B公司认可拖欠A公司货款本金数额,不认可利息损失。B 公司辩称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没有经过验收,A公司主张的支付货款请求不能成立。并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检验报告》、照片、双方来往函等证据。
代理人认为A公司主张的本金属于双方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虽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承担方式,但就该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依据。A公司的利息损失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由于B公司未能提供双方来往函原件,且未能证明已送达A公司,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何时、何地拍摄,也无法证明照片中的管材属于A公司所供管材,故不具备证明力。
另外B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理由为:1、该检验报告是在A公司起诉以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检验的。为了公平、公正应当由双方协商指定或委托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机构作出检验报告,而不应由B公司单方独自委托作出检验报告。 2、从其内容看很难确定其送检材料确属A公司向B公司供应的管材,送检材料来源不详。 3、依据法律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检验报告,而B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只有一名检验人员签名,其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公正、公平、合法性。而且从其检验结果无法判断所谓的连接质量问题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还是安装施工问题,如果是安装施工问题,其与A公司无任何关系。 4、B公司从收到货物日期到作检日期已有近两年,且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产品保质期为1年,假使B公司确实使用A公司管材检验,其在B公司委托检验时,送检材料早已超过了质保期,对于已经超过质保期的产品作出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综上,代理人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够证明A公司提供的管材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正当的拒付货款理由。应当向A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给付货款请求及部分利息请求,并裁定B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典泽提示】
经办理该案,代理律师认为在承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注意如下问题:
    一、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法定最长合理期限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质量提出的异议的法定最长的合理期间为收到货物起两年,超过两年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法律规定
就买卖合同中以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一审法院结合被告的违约期限、违约金额、罚息按照加收40%的标准计算。既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当事人及住所、合同标的、数量与价款、标的质量、履行期限及方式、结算期限及方式、检验方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合同基本条款约定清楚,将最大限度的预防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不但能够督处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也能够在产生纠纷后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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