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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6-13    阅读次数:1772

试点扩容:内蒙古今起开通互联网个人信用查询系统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提升征信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自2013年起面向江苏、四川等地逐步开展了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试点工作,并分批次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内蒙古作为全国第三批试点城市之一,于2014年5月24日9时起,正式开通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报告系统,市民可持自己的身份证,登录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据悉,通过平台可查到三方面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1】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比如是否有最近5年内的贷款、贷记卡逾期记录,以及准贷记卡透支超过60天的记录。
2】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等。
3】个人信用报告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个人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和遵纪守法状况的信用档案,相当于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商业银行会依据公民的信用报告,综合考虑是否为其提供授信。
试点扩容后,互联网查询将为更多的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非现场查询服务渠道,个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规范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4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全文共九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该司法解释强调,除该司法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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