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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3-08    阅读次数:1389

天价违约金
编者按:
一纸诉状,昔日的千万借款,竟然翻倍,面对天价违约金和利息,当村委会坐上被告席,故事会如何发展?本期成功案例选自本所主任赵志忠律师作为呼市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实办案件,探究借款合同引发违约金与利息并存时的法律处理。
案情简介:
和睦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征地补偿资金不足遂以民间融资方式于2006年10月1日、10月20日分两次向嘉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签署3年期的《借款协议》。合同期满,村委会找嘉诚公司协商后就上述借款延期还款事宜签署《补充协议》,村委会承诺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嘉城公司支付利息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因村委会违约,嘉城公司向呼和浩特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村委会除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外另按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000万元。
仲裁交锋:   
本案在仲裁审理中,双方就借款合同中可否同时约定月息和违约金及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村委会认为:嘉城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数额过高,不排除其可能以巨额违约金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认为违约金部分无效,不应支持。     
嘉城公司认为: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两者概念不同,适用的情况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仲裁裁决: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均应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因本案双方既约定了逾期付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本身已达到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两项相加其约定明显过高。最终驳回了申请人嘉城公司的违约金请求。
典泽时评:
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借款纠纷更是五花八门。借款纠纷诉讼案中起诉一方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通常会伴随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那么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这两者究竟哪个是可以约定的,哪个是不能约定的,如果都有约定,是否可以同时得到支持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针对二者能否并用之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合同法》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没有排斥违约金的意思,且根据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所有属于《合同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因此二者不仅可以同时约定,也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实践中,为避免二者同时适用导致处罚过重,相应的限制,即违约金加上逾期利息总和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笔者对仲裁庭支持利息,驳回违约金的仲裁裁决表示赞同。
典泽提示: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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